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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五期(20250624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11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女超联赛以及全运会足球项目比赛中相关俱乐部或参赛队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6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3轮,深圳新鹏城VS武汉三镇,比赛第57分钟,武汉三镇1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深圳新鹏城22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初始决定为不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深圳新鹏城22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深圳新鹏城22号队员防守中对对方队员犯规,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判罚正确。另外裁判员初始未判罚犯规,属于清晰明显的错误,因此VAR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3轮,南通支云VS辽宁铁人,比赛第28分钟,南通支云1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疑似手臂触球,随后南通支云其他队员将球射入对方球门,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辽宁铁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在先,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几个角度的视频画面均无法完全证实球与南通支云14号手臂是否有接触,裁判员当时所处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很好。支持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以及后续进球有效的决定。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13轮,南通支云vs辽宁铁人,比赛第74分钟,南通支云队员疑似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辽宁铁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南通支云队员的手臂向球移动并接触球,属于手球犯规。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13轮,延边龙鼎vs广西平果,比赛第67分钟,广西平果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西平果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防守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判断,延边龙鼎队防守队员触到了球,且动作合理,无犯规动作。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3轮,延边龙鼎vs广西平果,比赛第77分钟,延边龙鼎33号队员铲抢广西平果19号队员,裁判员与第四官员沟通后,判延边龙鼎33号犯规并出示黄牌。
广西平果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实施暴力行为,应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延边龙鼎33号队员的犯规动作速度强度较高,使用了过分力量,冲撞对方腿部膝关节附近部位,危及对方安全,应视为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判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男子足球U18组资格赛,四川VS云南,比赛第6分钟,云南队进球,裁判员判罚进球前云南队8号队员推人犯规,进球无效。
云南队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争抢时不犯规,进球应该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相互有肢体动作接触,也未出现影响四川队守门员或其他队员争抢球的犯规动作。裁判员判罚攻方犯规以及取消进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男子足球U18组资格赛,四川VS云南,比赛第42分钟,云南队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云南队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四川队防守队员铲球时,拦截和接触到了球,但通过现有视频无法准确判断防守队员铲球时触球和接触进攻队员的先后顺序,以及接触进攻队员时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犯规。裁判员在该接触发生时所处的位置较远,评议组无法判断其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在判断裁判员的决定正确与否的主要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评议组对此判例判罚是否正确不做认定。
判例八:女超联赛第8轮,江苏无锡女足VS广东省女足。比赛第73分钟,广东省女足远射,球进入球网后被球门后方的场外立柱反弹回场地,裁判员认为球未进门,示意比赛继续。
广东省女足申诉意见认为:本队已进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确认广东队已进球。裁判员决定错误。
判例九:女超联赛第10轮,广东省女足VS辽宁沈北禾丰女足。比赛第90+4分钟,广东省女足在前场踢出任意球,球传至辽宁沈北禾丰女足罚球区内,广东省女足10号队员头顶球进球,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裁判员判广东省女足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广东省女足申诉意见认为:本队队员不越位,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在任意球踢出的瞬间,广东省女足10号和11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在现有视频的角度中无法准确判断。但助理裁判员的观察位置很好,支持助理裁判员做出的越位判断,以及裁判员做出的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判例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女子足球U18组决赛阶段比赛,广东VS浙江,比赛第19分钟,广东队16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停球后向前进攻,与对方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东队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防守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浙江队3号队员抢截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女子足球U18组决赛阶段比赛,广东VS陕西,比赛第67分钟,广东队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横向带球,与对方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东队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防守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陕西队28号队员防守时未触到球,并且在本方罚球区内绊摔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