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7天!律师:天津涉事球迷代表可能面临三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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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第17轮津门虎主场对阵成都蓉城的比赛中,有球迷带头使用扩音器辱骂球员韦世豪及其家人,涉事人员姜某某被天津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责令禁止观赛的处罚。
此次天津球迷辱骂球员事件的处理,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列出了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六类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辱骂内容涉及“更为严重的侮辱、诽谤”,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而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引发大规模骚乱或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会在事件后的声明中强调:"球场绝非暴力与仇恨的宣泄场所",任何对球员及其家属的侮辱言行都是"对足球精神的亵渎"。从法律角度看,体育赛场作为公共场所,观众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球迷对比赛有不同意见或情绪实属正常,但表达方式必须合法合规,超越法律底线的"热情"终将害人害己。
足球应该带给人们欢乐与激情,而非对立与仇恨。理性表达热情是成熟球迷的基本素养,每个人都有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这项运动的纯洁与美好。